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一條投資人間短期票券買賣交割作業,於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於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取消票券系統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2. 二、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於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後,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3. 三、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後,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通知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消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投資人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即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取消交割之訊息後,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4. 四、買賣雙方投資人皆已完成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即分別通知買賣雙方投資人辦理「取消交割」確認事宜,並於雙方確認「取消交割」及接獲票券系統完成取消交割之訊息後,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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