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該附條件交易履約日,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票券系統發送之更換質權標的及新作附條件交易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更換質權標的及新作附條件交易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核對前款通知無誤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惟如投資人為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先行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投資人帳簿劃撥作業:
      1. (一)質權塗銷:將原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於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並撥入附賣回部位。
      2. (二)投資人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附賣回部位扣除賣與票券商之數額。
      3. (三)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交割:附賣回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4. (四)設定質權:將新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於其附賣回部位扣除,並於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6. 六、前款投資人如為應收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將收入之金額撥入投資人款項交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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