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質權行應依質權人填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塗銷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出質行及質權行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之數額,並撥入自有部位。
      2. (二)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質權塗銷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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