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票券系統發送之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3. 三、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買斷交割: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2. (二)設定質權: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並於其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