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應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並於其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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