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跨行轉帳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轉出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稱轉出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短期票券轉帳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轉入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稱轉入行)於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交割確認通知訊息時,應於核對轉入帳戶為投資人之帳戶無誤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3. 三、轉入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轉出行處理。
    4. 四、轉出行及轉入行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轉出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轉出之數額。
      2. (二)轉入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轉入之數額。
  2. 前項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跨行轉帳,限本人劃撥帳戶自有部位間互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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