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發生交割無效時,票券系統即自行啟動該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仍未能完成交割者,票券系統依下列方式處理並進行後續帳務調整:
    1. 一、賣出人未能支付履約款項致交割未完成時,票券系統將該履約短期票券撥入買受人自有部位。
    2. 二、買受人無法交付履約短期票券致交割未完成時,票券系統不為任何帳簿劃撥。
  2. 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前項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完成交割訊息時,準用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投資人帳簿之劃撥作業;未能完成交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投資人為前項第一款之買受人時,於投資人帳簿之附賣回部位扣除履約短期票券之數額撥入其自有部位;為賣出人時,於投資人帳簿之附買回部位扣除履約短期票券之數額。
    2. 二、投資人為前項第二款之買受人或賣出人時,不為任何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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