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作業確認通知訊息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作業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即回訊作業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作業完成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記載中途解約之數額。
    5. 五、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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