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投資人與票券商間買賣交割,以及該投資人發行或持有之短期票券委請票券商包銷或首次買入之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整批差額交割(含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如其為整批差額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訊息時,準用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各筆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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