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以自有劃撥帳戶向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票券系統完成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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