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辦理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專戶款項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者,由票券系統將發行人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票券商確認。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票券商應取得「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送交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前款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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