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得於其持有之不提示兌償短期票券票載到期日後,發送延後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延後提示兌償。
  2. 前項延後提示兌償指令,除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應至遲於延後提示兌償日前第一營業日發送者外,其他短期票券應至遲於延後提示兌償日前第三營業日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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