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持有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未獲足額付款時,票券系統將發送未獲足額付款通知予票券商,並由本公司以雙掛號郵寄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或由票券商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
  2. 前項臨櫃領回方式,票券商應至遲於發生未獲足額付款後第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辦理領取。
  3. 票券商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4. 逾前二項期限未通知或領取者,本公司逕以第一項雙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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