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持有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不獲付款時,票券系統將發送退票通知予票券商,並由實券保管銀行以雙掛號郵寄其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或由票券商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
  2. 前項臨櫃領回方式,票券商應至遲於發生退票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以電話通知實券保管銀行,並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券。如退票實券之原送存分行為申請分行者,於申請日領回;原送存分行與申請分行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領回,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之第二營業日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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