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辦理其發行之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應買入辦理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之該批所有短期票券。
    2. 二、發行人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者,由票券系統將發行人申請內容轉送票券商確認。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票券商應取得該發行人之「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並送交本公司。
    3. 三、票券商回訊確認訊息或將前款同意書送交本公司後,發送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完成兌償日之修正,票券系統於修正後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如不獲付款,票券系統不為退票處理,而自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2.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且應至遲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二營業日發送指令。
  3. 第一項第二款「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應由票券商、本公司與實券保管銀行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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