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辦理第二十三條整批差額交割作業之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尚未完成確認交割前,票券商得單方取消該批交割。
    2. 二、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已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票券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之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2. 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之確認訊息並完成取消交割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取消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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