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買入他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作業,於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代銷票券商之取消通知時,應取消票券系統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2. 票券商完成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後,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代銷票券商之取消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票券商應確認取消通知內容。
    2. 二、票券商對取消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代銷票券商處理。
    3. 三、票券商完成取消通知之確認後,應回訊確認訊息。
    4. 四、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之確認訊息後,即取消該交割作業,並通知票券商取消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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