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依投資人之指示取消投資人間短期票券之買賣交割,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賣方確認交割前,票券商得通知票券系統取消交割。
    2. 二、賣方已確認交割,惟買方未確認交割時,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票券系統。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取消指令,即通知賣方辦理「取消交割」確認事宜,並於其確認「取消交割」及本公司完成取消交割作業後,辦理通知事宜。
    3. 三、買賣雙方已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票券系統。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取消指令,即分別通知買賣雙方辦理「取消交割」確認事宜,並於雙方確認「取消交割」及本公司完成取消交割作業後,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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