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該附條件交易履約日,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及新作附條件交易指令至票券系統,並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更換質權標的作業。
    2.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3.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4. 四、票券系統完成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及新作附條件交易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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