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出質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雙方票券商應依填具之「票券商間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新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本公司接獲雙方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交割通知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3. 三、雙方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4. 四、票券系統完成更換質權標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雙方票券商交割完成。
  2. 出質票券商辦理前項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應於票載到期日前(不含票載到期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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