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質權票券商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出質票券商短期票券所有權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質權票券商應填具「票券商間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並輸入實行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質權票券商應填具前款「票券商間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設定質權時之「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二聯及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至本公司辦理質權實行作業。
    3. 三、本公司接獲質權票券商質權實行通知,經與前款文件比對無誤後,即辦理質權實行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雙方票券商交割完成;比對有疑義,應通知質權票券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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