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投資人短期票券所有權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應填具「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並輸入實行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除質權標的為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外,票券商得指定第三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
    2. 二、票券商應填具前款「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及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質權實行作業。
    3.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4. 四、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質權實行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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