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辦理第二十二條之票券商與他票券商間之買賣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買賣雙方票券商應分別輸入整批之買賣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前述交割指令應指定整批差額交割代號與總筆數。
    2. 二、票券系統接獲買賣雙方票券商發送之整批交割指令後,即比對各筆交割指令。
    3.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4. 四、票券系統完成比對作業,除屬代理清算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票券商(或票券商與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5. 五、票券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買賣雙方票券商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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