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與他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方式如下:
    1. 一、買賣雙方票券商應各自輸入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票券系統接獲買賣雙方票券商發送之交割指令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3.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4. 四、票券系統完成比對作業後,除屬代理清算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票券商(或票券商與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票券系統完成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買賣雙方票券商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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