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買入他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代銷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2. 二、票券商對代銷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代銷票券商處理。
    3. 三、票券商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與實券保管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票券系統完成代銷作業之帳簿劃撥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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