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於每日營業結束前,因交割之款項收付未完成,致接獲票券系統未完成交割之訊息時,該筆交割無效。
  2. 票券商之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如未於第十一條規定之交割作業時間內輸入或發生交割無效時,票券系統即自行啟動該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仍未能完成交割者,票券系統依下列方式處理並進行後續帳務調整:
    1. 一、賣出人未能支付履約款項致交割未完成時,票券系統將該履約短期票券撥入買受人自有部位。
    2. 二、買受人無法交付履約短期票券致交割未完成時,票券系統不為任何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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