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與免稅單位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應計算並輸入該投資人之免稅款金額至票券系統。
  2. 前項免稅款之輸入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賣斷予免稅單位短期票券時,應輸入賣斷交割日起至票載到期日止之免稅款金額。
    2. 二、票券商買斷免稅單位之短期票券時,應輸入之免稅款為零。
  3. 票券商與免稅單位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票券系統將重新編定該短期票券票券代號之子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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