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12252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46條、第49條;增訂第50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70034103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清算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有關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營運之各項作業,經本公司監視發現有異常情形時,應適時採取必要措施。其等申請延時作業時,應於當日下午四時十分前通知本公司同意後辦理,並應於當日填具「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時作業申請單」,經由該單位之業務負責人及其主管簽章,如屬系統異常情形,應再經資訊部門主管簽章後,簽蓋留存本公司之印鑑,傳真至本公司。
  2. 逾時通知或不符合前條所列申請事由者,本公司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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