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12252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46條、第49條;增訂第50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70034103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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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每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取消未完成之待交割交易後,即辦理結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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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完成前項作業後,應通知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