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業務,對每一借款人最高融通限額,由本公司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借款人授信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 一、個別借款人最高借貸款項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合併考量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客戶之額度,及訂定整體授信業務對個別借款人融通資金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一定比例之標準。對於個別客戶之融通額度倘達新臺幣三億元或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一取其較高者,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2. 二、個別借款人單一證券之最高借貸款項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合併考量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借款人之額度。
    3. 三、辨識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借款人之方式,並對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借款人之借貸款項額度,設定特別之監督與核決程序。
    4. 四、以公平合理原則,訂定借款人借貸款項額度之方式,並避免集中由單一借款人使用。
    5. 五、本公司評估個別借款人之最高融通限額時,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借款人間存在關聯戶情形,即對該等借款人之授信風險具關聯性者,基於授信風險考量,應就其授信額度合併控管,並適用於已開戶之借款人辦理續約、額度調整及新開戶者,惟如借款人之關聯戶有額度調整或新增關聯戶等異動,仍須就借款人與其關聯戶之融通額度合併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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