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所有條文

  1. 前條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之處分,除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得與債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交易外,本公司應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開市時起,向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櫃檯中心交易系統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應繼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2. 前條之處分如無法成交時,本公司得與借款人協議作價買受以替代處分,不足清償欠款者,均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3. 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各證券商開設之「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違約處理專戶」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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