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以有價證券抵繳融資差額者,如須領回自行辦理過戶,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開始日之二個營業日前,以相等價值現金清償或他種得以抵繳之有價證券或商品向本公司辦理調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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