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為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者,本公司應於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規定,按客戶別編製名冊送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2. 借款人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者,遇有付息時,得由本公司透過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代為領取並應於付息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依雙方約定扣除代扣繳稅款後之款項撥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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