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所有條文

  1. 前條抵繳之有價證券或商品,借款人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即通知借款人於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相等價值現金清償,或以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調換:
    1. 一、有權利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
    2. 二、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為變更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櫃)者。
  2. 借款人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非借款人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