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內各筆融資交易,應逐日依收盤價格計算其整戶擔保維持率:
  2. 整戶擔保維持率=(擔保品市值+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市值)÷(融資金額)×100%
  3. 倘因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價值變動,致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由本公司通知借款人於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差額,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 一、若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三十,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自第三個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2. 二、若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雖未補繳差額,第三個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惟嗣後任一營業日,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借款人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3. 三、借款人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六十六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追繳記錄。
  4. 前項借款人應補繳之差額,係以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內,各筆融資交易之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者,為追繳差額對象。借款人應補繳之差額,依下列公式計算: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格×擔保品單位數×融資比率)-(計算日收盤價格×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單位數×融資比率)本條上市(櫃)有價證券如無當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 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
  5. 因價格變動,而使借款人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本公司不得對該借款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
  6. 如借款人償還部分融資,或經本公司處分擔保品,致其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應留置其退還款券,使整戶擔保維持率維持在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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