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以買進之有價證券或商品為擔保者,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賣出時,應即償還融資金額及利息。但於賣出前,借款人已完成更換擔保品者,不在此限。
  2. 借款人償還融資時,應填具「交割款項融資償還申請書」,於申請日上午十二時前,將償還款項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本公司於確定融資金額及利息入帳無誤後,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前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清算銀行將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匯撥至所有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
  3. 本公司於發行公司之股票停止過戶前二個營業日內得不受理融資現金償還之申請。
  4. 借款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償還融資時,準用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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