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 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行收付之款項及有價證券,均應有詳實之記錄及收付憑證,並應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1. 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營業日報表。
    2. 二、有價證券借貸部位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3. 三、有價證券借貸擔保品收付、處分及運用明細表。
    4. 四、擔保品明細表。
    5. 五、擔保品差額追補明細表。
    6. 六、權益補償明細表。
    7. 七、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明細表。
    8. 八、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餘額明細表。
    9. 九、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擔保品明細表。
    10. 十、履約保證金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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