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 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應每日將其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