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 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應於客戶到期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退還擔保品,或依雙方約定轉提為他筆借券交易之擔保品。
  2. 證券商辦理標的證券之還券及擔保品證券(中央登錄公債除外)之退還作業,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3. 退還之現金擔保品,應存入客戶之銀行存款帳戶,中央登錄公債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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