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 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自有證券、融資買進擔保證券、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及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欲作為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列用途時,除證券交易所或法令另有規定外,須撥入證券借貸專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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