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 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借券以償還融券時,得依雙方約定,以當筆應退還客戶之融券擔保品、融券保證金及抵繳有價證券,抵充按第十五條議定之原始擔保比率計算且符合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之借券擔保品。如有不足,應就其差額補足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