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 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由證券商與客戶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百分之零點零一為升降單位,自行議定成交費率。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並載明於契約中。
  2. 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轉融通所生之費用,由證券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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