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 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 |
所有條文
- 客戶向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之撥券日期為借券完成之次一營業日者,客戶若於借入證券尚未撥入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前即需賣出該借入證券,僅得委由原借券之證券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