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 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

所有條文

  1. 客戶向證券商辦理出借、借入或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申請書,證券借貸交易完成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書,其應行記載事項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另行公告之。
  2.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款及第八十條第四至六項或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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