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 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得以其出借券源按「證券借貸專戶撥券予其自營及期貨部門撥入帳號注意事項一覽表」(附表一),撥入表列之證券交易帳號,供其自營及期貨部門因應不同之業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