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利率指標編製、使用與查核作業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12059871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101年10月2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100326280號函、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10039707號函)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於每日營業時間內,除國庫券交易資訊外,應將每筆賣斷與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於成交後五分鐘內將票券商代號、交易日期、時間、方式、天期、利率、金額及票券類別等相關成交利率指標編製資料傳送至本系統。票券商輸入資料有誤或遺漏時,應於發現後即時取消、更正或補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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