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5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15 000 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5條條文,實施日 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 308797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 期交字第1070001896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之交割月份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六個偶數月份,同時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二個營業日,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該到期月份契約之最後結算日。
  2.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國內假日或遇倫敦黃金市場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3.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4. 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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