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交易標的、申請與償還、擔保品種類、更換與處分、擔保比率之計算、授信作業與風險控管程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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