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中央登錄公債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不得逾六個月,且不得跨越其借貸標的及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之各該公債付息日之前二營業日。但證券商與客戶間已就中央登錄公債本息支領之稅負及相關費用另於事前以書面約定者,得從其約定。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