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借貸契約。
  2. 前項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交易與確認方式。
    2. 二、交易確認書件應記載事項。
    3. 三、借貸期間。
    4. 四、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
    5. 五、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6. 六、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7. 七、標的證券及擔保品移轉或交付方式。
    8. 八、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9. 九、權益補償與違約之處理。
    10.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11. 十一、終止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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